网站备案
办理部门: | 信息通信管理处 | 联系电话: | 022-58920596 | 办理费用: | 0元 | 受理地点: | 网上系统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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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夏(6月1日至10月1日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冬(10月1日至次年6月1日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通过“接入服务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天津市通信管理局提交备案申报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向申请单位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
申请材料
应当通过“接入服务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相关证件及真实性核验材料。
办事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接入服务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天津市通信管理局提交备案申报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向申请单位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