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57项:“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申请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采用全电子化提交,按照系统网页要求项目提交,需现场和当面核验的、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七)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办事流程
第一步、企业到“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tsm.miit.gov.cn)注册账号。
第二步、从系统中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部、通信管理局审核,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流程终止),有问题的返回企业修改(返回第二步),没问题的受理(转第四步)。
第四步、通信管理局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