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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严肃整治违规商业短信 还用户清净网络环境

发布时间:2024-06-28 17:44 来源: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一、案例经过

2024年4月5日,我局收到用户投诉举报称,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未经其本人同意向其手机号发送商业短信。我局根据举报线索进行了调查,经查,Z公司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和码号资源使用证,但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而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行为,同时还存在未明确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名称的行为。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责令Z公司进行了整改,要求其依法依规开展短信息服务。

二、思考启示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电信条例》《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优质服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征得用户同意或者请求,短信息中要明确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用户对于垃圾短信等不良信息,可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电话:010-12321,网址:www.12321.cn)反映。

三、相关规定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第二十一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第三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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