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天津市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人对天津市范围内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市通信管理局设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22)58920537、举报邮箱:sgyh@tjca.gov.cn,接收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并及时对举报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办理;对于实名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条 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举报人不能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未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材料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领域范围的;
(四)事实不清、情况不明或无实质举报内容;
(五)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信部通信〔2024〕64号)中规定的在信息通信建设工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信息通信建设工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制定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三)在城市市区内的施工,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
(四)在不满足项目承重要求的建筑物内组织施工的;
(五)出现自然灾害预警,未按受灾害影响地区应急响应机制要求,强行组织施工的;
(六)对于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落实作业审批,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或者未配置合格安全防护装备的;
(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持有通信主管部门核发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七条 市通信管理局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线索和证据材料后,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自接到举报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进度和延期情况。
第八条 对于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经调查后属实的,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每个重大事故隐患奖励100元。属于重复举报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对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每月最多奖励两次;市通信管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可以举报,但不发放奖励。
第九条 实名举报人须对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市通信管理局进行调查取证,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过程中,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依法依规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实名举报人的信息。
第十一条 实名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市通信管理局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事宜。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签字、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转账凭据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奖励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