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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通信罚〔2020〕第1号

发布时间:2020-10-29 09:18 来源: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津通信罚〔2020〕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通信罚〔2020〕第1号
处罚名称无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处罚类别1处十万元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天津永倍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XK4612
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强
处罚结果处十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0/9/29
处罚机关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当前状态正常。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信息服务业务(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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