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通信罚〔2022〕第2号
发布时间:2022-07-26 17:25
来源: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津通信罚〔2022〕第2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通信罚〔2022〕第2号 |
处罚名称 | 违规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事由 | 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
处罚依据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天津市世纪华信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70634923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彭志刚 |
处罚结果 | 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7/21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