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区工信和信息化、住房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天津电信、天津移动、天津联通、天津铁塔、天津广电,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扎实推进国家及本市建筑物通信配套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落地实施,促进我市5G、千兆光网“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助力营商环境和建筑智能化水平有效提升,保障电信网络平等接入建筑物,确保电信用户自由选择权,现就加强本市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本文所指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包括固定通信和移动通信网络配套设施,应与建筑物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概算。鼓励改建、扩建建筑物工程参照本文件要求执行。
二、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按照国家《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1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16)、《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技术标准》 (GB 51433-2020)、《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 51456-2023)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三、建设单位是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本市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将通信配套设施设计需求同步纳入建筑物的整体设计中,为基础电信企业充分预留通信配套所涉及的设施和资源。不得将规划红线内的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作为单独工程项目由第三方公司进行投资建设并经营获利,建成后的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各基础电信企业网络资源接入需求。
四、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应做好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现场设计交底等工作,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信配套设施设计文件施工,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共同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合格。
五、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报装管理工作,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落实报装咨询、联合踏勘、通信配套设计方案支撑、公用电信网络接入等报装服务工作;升级完善“天津市光纤到户管理系统”,实现与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APP等平台对接,打通线上受理渠道;提升各区“通信报装”窗口服务能力,完善线下受理渠道。
六、各基础电信企业在市通信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下,参与联合踏勘、通信配套设计方案支撑、公用电信网接入评估等工作,依照“共建共享”原则实现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络。
七、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按如下流程执行:
1.各区策划生成牵头部门(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政务服务部门)应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征求市通信管理部门意见,市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反馈意见,内容包括通信网络现状建设情况、赔补要求、建筑物规划红线内应参考的通信国家标准等。
2.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前,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主动发起通信报装,同步上传建筑物通信配套设计等相关文件,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与建设单位积极对接,做好报装咨询、现场踏勘、方案支撑等工作,在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施工图编制过程中给予技术协助。
3.在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交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及时上报审查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情况。
4.市通信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通信配套设施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执行通信配套设施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通信配套工程专业验收,验收结果通过“天津市光纤到户管理系统”提交后申请报装接入。市通信管理部门通知各基础电信企业对相关设施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由市通信管理部门出具合规通知书,基础电信企业接入公用电信网。
八、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各区相关管理部门要强化政策宣贯,确保有关单位了解并落实政策。市通信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各区通信报装服务的指导与支撑,做好通信报装服务相关机制、规范、流程细化工作,加快推动各区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建设。
九、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工程界面划分的规定投资建设相关设施,共同做好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对电信用户的服务工作。
1.基础电信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不得投资建设或租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应由建筑物建设单位投资的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不得将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同时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市通信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
2.建筑物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如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如业主委员会)等在公用电信网络接入和运营阶段,应确保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向各基础电信企业平等开放,不得签订或达成任何形式的排他协议,不得限制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开放相关设施、资源或接入网络,不得向基础电信企业收取通信配套设施使用费、管理费、协调费、配合费、业务分成等任何形式的费用。
3.任何单位或个人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向小区光纤宽带等最终使用者收取及获得电信服务相关费用。
十、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关单位需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市通信管理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政务服务办
2025年11月5日